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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吗?
一、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不同含义,两者不能混用。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下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间届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源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法条看,提前通知义务或者代通知金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终止劳动合同”。
从实际案例看:劳动合同终止时,除北京市与黑龙江省外,用人单位无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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